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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我们修订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96]803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中央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电影专项资金。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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