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
根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我们修订了《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96]803号)。现将修订后的《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中央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电影专项资金。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