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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 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 米,女性身高1.65-1.75 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 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 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十二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五)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 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 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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