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204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申请》(东证办字[2006]181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决定批准你公司住所由“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迁至“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层”。
你公司可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住所的条款,并持本批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你公司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持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