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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19号)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名称等事项的请示报告》(长富发[2006]8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批准你公司章程变更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你公司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自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使用新名称应当加注原名称,即“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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