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请示》(银河股份筹发[2007]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十一条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同意《章程》第八条修改为:“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同意《章程》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同意《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审计负责人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