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53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中东字[2006]140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一家证券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拟设立公司名称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
三、东兴证券筹建期间,除维护依法受让的证券类资产相应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外,不得从事其他证券业务。
四、同意东兴证券的注册资本为15.04亿元人民币。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150,000万元
(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万元
(三)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200万元
五、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会关于证券公司筹建和开业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完成东兴证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决定拟聘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拟定公司章程,在开业时取得我会相关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及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规定事先取得任职资格,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启动上述任职程序,更不得担任或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