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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告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农业部决定在去年开展护渔行动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至9月间,继续开展以规范海洋渔船管理、检查渔船安全设施和查处违法违规海洋捕捞作业为重点内容的“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下称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护渔行动期间,有关执法机构将对在沿海各港口停泊和海上生产的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情况、职务船员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和渔船船名号标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假冒(套牌)船名号、无证生产、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捕虾渔船、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作业渔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收购非法渔获物、违反双边渔业协定管理规定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港口停泊的无“三证”船舶或虽有船名号但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非法渔业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暂扣该船进行调查,船东要在执法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出示“三证”。对逾期不能出示“三证”的,执法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对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和其他标识,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渔船,船东要在执法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执法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三、在海上执法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嫌违法违规船舶,一律押回港内依法处理:

  (一)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的渔船;

  (二)在休渔期间为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捕捞渔船提供鱼货收购等服务的渔业辅助船;

  (三)海上作业时不能出示有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四)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

  (五)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渔船。

  四、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在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及其他有关水域作业的渔船,除携带“三证”外,还要携带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遇有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时,要主动出示有效证书,积极配合渔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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