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如果决定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对该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七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一致时,银行机构可以认为待核查的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可按照审批程序和条件进一步核实该客户其他方面的情况。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在办理业务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进一步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不得为该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
第八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业务时,应根据法规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时间及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并将具体实施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记录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情况,并将记录情况作为判定银行机构是否进行联网核查及其核查结果的依据。
第十条 银行机构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将需进一步核查的信息反馈给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应急机制和详细的操作手册,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联网核查的时间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