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银发[2007]27号)
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7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和规章陆续实施。为做好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促进合规经营,规避洗钱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及其相关犯罪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国际反洗钱的重要领域。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强,而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相对滞后,该领域洗钱案件和风险日益增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就要求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以及保障自身机构信誉、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尽快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
《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