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证审核阶段(6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会同法制办、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7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8月中旬完成)。由国务院审改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附件:1.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2.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
3.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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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名称 │ │
├─────────────┼──────────────────────────┤
│ 设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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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 │
│ 理 │ │
│ 意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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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理 │ │
│ 由 │ │
│ │ │
├───────┼────────────────────────────────┤
│ 修 │ │
│ 改 │ │
│ 法 │ │
│ 律 │ │
│ 法 │ │
│ 规 │ │
│ 建 │ │
│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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