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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六条 中央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动经费是为解决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垂直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第四十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实行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一)垂直管理部门动用机动经费时,应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用。
  (二)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 ( 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 动用机动经费时,可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安排用于相关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每年11月底前将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垂直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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