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中央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依法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中央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中央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中央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