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中央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第二十条 中央部门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先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中央部门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将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部门固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财政部审批;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以下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二十四条 排序原则
(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排序方式
(一)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