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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 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 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 专项检查经费;监管、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 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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