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条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十四条 按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编制项目预算的试点部门,其项目申报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