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7]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