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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 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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