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7]794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五章 报批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七章 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