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或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做出决定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
(二)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议及批准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四)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七)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部门核准企业产权注销登记后,应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
(四)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金融类企业提交的反映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的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企业本级及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四)企业本级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五)主管财政部门认定须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