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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职工借支住院费8000元(含8000元)以下,由职工所在司负责人批准;超过8000元;需经办公室主管财务的办公室领导批准。出院后按医疗费用凭证,据实抵冲自费金额,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职工报销医药费时,须持药费发票(或收据)、处方、药费清单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职工所在司负责人签批,并经经济与财务司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的开支,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开支经综合司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五章 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

  第四十四条 办公用品按实际人数(含履行借调程序的借调人员)由综合司按标准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费用从各司的预算控制数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购置设备应根据本年度设备购置预算办理,当年无购置预算的,不得购置。
  各司设备原则上由综合司统一购置,由设备使用司提交设备购置申请,注明设备名称、品种、数量、开支项目等内容,并商经济与财务司确定经费来源后,交综合司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表实施采购,其中单件金额超过5万元的必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批。
  综合司采购设备后,会同设备使用司验收,由综合司和设备使用司负责人签字后,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四十六条 邮寄信件和资料发生的费用由各司根据业务性质列明经费列支渠道,并经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
  第四十七条 报纸和杂志由综合司按规定统一订阅,发生的费用从各司的预算控制数中列支。

第六章 外交外事经费

  第四十八条 外交外事经费的预算由综合司提出计划,由经济与财务司纳入部门预算,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四十九条 综合司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南水北调办部门预算编制年度外交外事经费开支使用计划,经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外交外事经费的使用应该首先保证办公室重要团组出访和重要接待任务的需要。
  第五十条 凡申请使用外交外事经费的项目(出国组团、接待来访、承办国际会议等)要提出申请报告,提交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的文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注明列支渠道。申请报告由综合司和经济与财务司审核会签,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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