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高质量提案的示范带动作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出高质量的提案。要建立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提案选题、前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等方面的工作。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要了解、掌握本组织成员个人提案情况,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
要注重发挥界别优势,积极探索在提案工作中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在政协全体会议及日常工作中,各界别可安排适当时间沟通、交流、研究本界别委员共同关心的提案问题。
四、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办理工作是提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提案工作的成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要适当选择一批重点提案,集中时间和人力,进行重点研究和办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重点提案的确定,要结合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找准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切入点。
承办单位要在综合分析提案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的重点提案。部门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有专人负责,有部门负责人参与,有阶段性办理成果,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有所反映。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
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的具体情况及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明确答复提案者。所有提案答复件均由承办单位领导签发。提案办理情况要按照“已经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在提案答复件首页上实事求是地予以注明。对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提案,要加强跟踪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各级政协要加大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民主监督力度。每年通过必要的程序精心选择若干件重点提案,采取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三结合”的办理协商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政协督促办理重点提案的工作由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要结合各自的工作选择一、两件提案进行重点督办。要建立健全政协领导同志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的制度。要积极吸收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参与重点提案督办。要适时邀请承办单位当面向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提案和集体提案。各级政协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阅批民主党派提案和集体提案制度,及时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形式向中共党委、政府报送,加大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力度。承办单位在办理民主党派提案和集体提案时,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合作,并指定专人跟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