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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要设立安全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危险调查与危险评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的监控。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胸中有数,并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要及时采取治理和预防措施,坚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修订核应急预案
  应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对本单位的资源(人员、设备、装备和物资等)和核应急能力(体制、机制的运行状态、人员素质、经验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结合历次核应急演习取得的经验及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在2007年底前对核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修订时,要注意处理好各种接口关系,保持与国家核应急预案、当地政府制订的核应急预案及本单位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与协调。各单位核应急预案实施前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安全监管机构、当地省级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和国家核应急办公室等备案。
  五、落实核应急“十一五”规划纲要
  要加大核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核应急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研究明确本单位贯彻实施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中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推进,努力夯实核应急技术基础能力,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核事故的能力。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六、加强核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专用物资储备
  各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建立现代化、专业化的核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核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的需要,并主动纳入国家和地方核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体系。有条件的单位要按国家核应急救援基地的规划布局,发展成为地区核应急救援基地,承担社会核应急及相关领域的救援任务。
  七、推进核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核应急数据与信息,是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责,也是应尽的社会义务。各单位要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落实,积极推进核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核应急管理信息库,配置数据采集和传输手段,有条件的单位应实现事故预警预测和后果评价。要逐步实现与国家的核应急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确保在事故情况下,为各级核应急组织的指挥决策传输事故源项、环境、气象等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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