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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7]292号)


各有关省市核应急管理机构,各有关集团公司:
  为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核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从讲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形成协调有序的核应急管理格局
  基层的核应急工作是国家核应急管理三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各单位要本着“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核应急管理组织,应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形成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团组织协助配合、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格局,协同一致,努力开创核应急管理新局面。
  三、加强对各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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