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
(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