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