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七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做出规定。
(二)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
(三)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规定。
(四)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八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二)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