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从2007年起,各地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总结要全面反映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各地要制定贯彻落实《内控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实施细则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内控办法》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