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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要寓内控办法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区、市)社会保险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大监督检查,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4号)的要求,高度重视稽核队伍建设,大力完善稽核组织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主要领导要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内控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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