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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7、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五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的权限是:
  (一)一、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称号由省级跆拳道协会依照本省裁判员管理规定批准授予;
  (二)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授予;
  (三)国际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推荐,世界跆拳道联盟(WTF)批准授予;
  (四)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一级审批权的全国性行业体协可批准授予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称号;省(区、市)所属体育院校可批准二级以下裁判员称号。各类体育院校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跆拳道协会备案;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一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权限。
  第六条 申请授予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
  (二)申请国家级以下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及当地跆拳道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带两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
  (三)申请授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填写“等级裁判员申请表”,并附带4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中国跆协审批后,参加中国跆协组织的晋升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四)申请授予国际级等级的裁判员,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按照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规定推荐和申报。但事先应征得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参加世界跆联组织的国际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五)经中国跆协考核后,被授予国家级裁判员者,一次性交纳制装费1000元,由中国跆协制发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国际级裁判员经世界跆联(WT)考试合格后,由其发给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
  第七条 申请晋升国内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经过跆拳道规则、裁判法、专业技术和裁判实践能力考试;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要参加包括英语在内的专业术语考试和实际运用能力的测试。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内容和具体事项由中国跆协另行通知;晋升一级以下裁判员考试的有关事项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跆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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