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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十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主办单位及裁判长同意,两次不到赛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局和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赛区竞赛处(组)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3、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报上级体育局和原批准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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