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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各级培训班必须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讲师,同时必须经中国跆协审核;
  (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
  (四)培训内容包括:
  1、跆拳道基本理论
  2、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3、裁判员职责
  4、裁判员技术
  5、判例分析
  6、裁判员示范
  7、现场示范
  8、编排与记录方法
  9、国际比赛裁判员趋势
  (五)各级培训班举办前30天,须将培训计划及参加人员名单送中国跆协审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裁判员的管理
  (一)裁判员注册按照中国跆协《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级裁判员在全国性竞赛中,必须穿着中国跆协规定的统一裁判服装,各省、市或地区竞赛中,须穿着该项比赛规定的服装;
  (三)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跆拳道协会管理;
  (四)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必须报中国跆协批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中国跆协将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五)国际级裁判员的等级称号级别,以本年度世界跆联(WTF)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由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各级跆协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十四条 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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