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加强对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及管理,规范大众跆拳道比赛,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中国跆拳道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及裁判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2、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联系人:贾檀 010-51902358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 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裁判员
由省级地方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协《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由地方跆协自行制定。
(二)国家级裁判员
1、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