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省市已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已支付全部偿债资金,相关债权已转移给受让人。
四、试点省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的正式书面申请。
(二)试点省市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包括作为附件的债务明细表。如协议中包含不在补贴范围内的企业,需另行说明(企业名单、债务金额和偿债资金)。
(三)试点单位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偿债资金的证明,可以是转账单据等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或由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试点省市上报的“减债脱困工程”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填写《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支付偿债资金的单位,并将拨付情况(补助对象和金额)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六、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补助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件: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省(市)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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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公司 │ 已处置债务总额 │其中: │需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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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金 │ 表内利息 │ 其他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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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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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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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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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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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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