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07]128号)


贵州、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问题,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对2006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省市给予资金补助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工作方案>的函》(商改函[2006]4号)规定,中央财政对经批准的贵州、石家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广州、西安等12个试点省市实施“减债脱困工程”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补助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一)企业范围。纳入“减债脱困工程”的企业为试点省市的国有商业和物资企业(贵州省含外贸企业)。

  (二)债务范围。纳入“减债脱困工程”的债务为试点省市国有流通企业通过“整体打包,协商定价,一次性回购”方式处置的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债务。

  二、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按照“减债脱困工程”方案的总体要求,中央财政按照试点省市处置历史债务所需偿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试点省市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债权回购协议》中所明确的回购资金协议金额计算,因延期支付等原因产生的违约罚款、利息等额外支出不计在内。

  (二)补助标准。“减债脱困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债务负担、协议转让价格水平和财政状况的不同,将试点省市分为A、B、C、D四类,分别补贴偿债资金的40%、30%、20%、10%。A类为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和西安市,B类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C类为中部地区的石家庄市、南昌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D类为东部地区的南京市和广州市。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