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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总局下拨的监督抽查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支出,各局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将根据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安排。
  (二)建立监督抽查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1.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抓亮点、攻难点”,根据进出口环节和流通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突发事件,适时组织与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国外新设立的技术法规等开展相关的抽查工作。
  2. 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将快速反应机制纳入“常态管理机制”,将常态管理与快速反应相结合,建立“常态管理+快速反应”机制。
  常态管理是指在对国家产业政策、国外技术壁垒、进出口商品结构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于进口商品,根据国内消费者的消费惯例,每年定期(一至两次)拟定目录外商品监督抽工作计划;对于出口商品,根据国家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国使领馆、中美、中欧、中非等对话协调机制中所反映出的商品质量问题,上一年度因质量原因造成退货较多的产品以及国外新设技术壁垒将对我国造成影响的出口商品,安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三)明确监督抽查工作原则。
  1. 口岸抽查与市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专业人士的市场抽查,了解进口商品的详细信息,与口岸信息共享,提高口岸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互为促进监督抽查工作的效能。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性”即对全国带有较为共性的进出口商品,由总局统一下发抽查计划,实施监督抽查。“特殊性”即由各直属局根据所辖区域内的进出口商品的特殊情况,提出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目录,向总局备案,由总局一并下发抽查计划,以提高各直属工作的积极性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3. 与免验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总局将在制定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时,考虑各局上报的“目录外免于抽查检验商品”,组织该出口商品的监督抽查,通过媒体做好对目录外免验企业的宣传,促进出口免于抽查检验工作的推进。
  (四)加强联系和协调,强化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置力度。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实施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的同时,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海关、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争取与他们建立合作协调机制。通过与当地政府配合,实现对不合格出口产品生产源头、生产过程实施监控;通过与海关、工商联合,将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杜绝于国门之外,禁销于流通领域,依法查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企业(商家),维护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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