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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


  平安边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综治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界线管理工作的职能,以平安边界建设为平台,以创建平安边界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做好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维护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

  (一)加大《条例》和界线管理工作宣传力度,牢固树立依法管界的观念。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界线联合检查和平安边界建设,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和界线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基层干部群众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权威,自觉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明了边界地区矛盾纠纷没有赢家,斗则两伤,和则两利。要努力为边界地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引导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调动群众参与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积极性。要深入开展边界地区睦邻友好、团结互助的群众性活动,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构建边界地区和谐环境。

  (二)全面落实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制度,努力消除界线纠纷争议隐患。

  界线联合检查是界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纠纷和争议隐患,并按规定及时将检查结果报界线批准机关备案。要通过界线联合检查,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和事件。对联合检查中发现影响边界地区稳定的土地、矿产、水利、林业、草场等资源管理使用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协助做好界线实地认定和问题的处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要继续扎实推进界线管理信息化和勘界、界线联合检查等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编制界线详图,开发勘界成果社会化服务产品,发挥勘界成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管理,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按时完成界线的勘定工作。要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组织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纠纷,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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