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加工行业管理,整合屠宰加工行业资源,促进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在2006年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认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把资质等级认定作为现阶段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和规范屠宰加工行业的重要手段;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定期将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情况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1日前将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二)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9月1日前,将本地区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文件审查报告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商务部于2007年底前完成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同时,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文件审查工作,并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