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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 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1月31 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申请人。

  商务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公开文本进行了修改。

  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补充材料提出了进行复审的必要性和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发生变化及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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