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单位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办法

中央单位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办法
 (1989年7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中央单位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额度帐户的管理,更好地为企、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央单位系指党中央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总公司)以及在京的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1.中央直属各部门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3.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
  4.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的各外贸、工贸公司和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
  5.经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有外汇额度收入的经济实体和经济联合体
  6.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有外汇额度收入的事业单位
  (1)各类研究院、所、中心、各大院校
  (2)新闻出版单位
  (3)各类协会、行业商会
  (4)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团体
  (5)其它
  第四条 中央单位根据业务的情况,可申请下列外汇额度帐户
  1.贸易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包括代理贸易留成额度帐户)
  2.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包括代理非贸易留成额度帐户)
  3.出口机电产品30%原材料费留成外汇额度帐户
  4.1%出口商品经营费
  5.自有的以进养出周转留成外汇额度帐户
  6.专项外汇额度帐户
  (1)中央专项以进养出外汇额度帐户
  (2)外贸专项周转外汇额度帐户
  (3)以进养出周转金外汇额度帐户
  (4)国拨专项外汇额度帐户
  (5)援外经费外汇额度帐户
  (6)基地外汇额度帐户
  (7)贸易从属外汇额度帐户
  (8)扩权外汇额度帐户
  (9)承包工程及劳务周转金外汇额度帐户
  6.调剂外汇额度帐户
  7.其它外汇额度帐户
  第五条 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必须具备以下外汇来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