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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帐会计核算办法

  2.划转外汇时
  借:应划转暂收外汇-----非贸易外汇           单位户
     贷:全国联局往来                    局

第三节 其他外汇的核算



  其他外汇的核算是指不包括在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收汇核算的外汇收汇,其他外汇收汇上缴以及保留额度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六章 年终结帐和决算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在年度终了后需对各帐户进行全面对帐,在此基础上再办理年度结转帐务,年终帐务采取余额结转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于每年的3月31日作为结束上年帐户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划分上下年度帐户应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结汇证明上的填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上年度开具的收汇结汇水单的最后有效期为次年的3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决算结束前,各分局应将贸易外汇收汇,非贸易外汇收汇和其他外汇科目的上年户结转到有关科目。各科目上年户应无余额。
  内部往来和全国联局往来科目经与有关帐务核对无误后,应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和监督外汇额度全年核算情况的重要工具。为此,各分局应重视会计报表的编制,保证该报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报送。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内容
  一、《外汇额度总帐平衡表》,该表为每月编报、表号为汇管会01表;
  二、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另定。
  第二十九条 报表报送的时间要求:
  月报于每月后15日内报出。
  第三十条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会计报表,均是将辖属分局汇总报表后的报表,不得漏报和错报。对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要有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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