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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帐会计核算办法

  2.全国联局往来(1302)
  本科目核算划转外省(市)的收汇、上缴国家的外汇。划转和上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收到外省(市)转入的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经与全国联局对帐后,再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本科目下设上年和本年户进行收汇核算。
  3.辖内联局往来(1303)
  本科目核算辖内所属之间划转外汇和上缴外汇的情况。收到外汇时记入科目的借方;上划外汇时记入科目的贷方。
  本科目下设上年和本年户进行核算。
  四、表外类会计科目
  1、扣缴留成外汇(1401)
  本科目核算未按等比例进度完成低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而由经贸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其留成帐户直接扣缴的外汇情况。扣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扣缴外汇时,记入科目的付方。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六条 国家外汇额度帐户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帐户:是国家的总帐户,主要核算国家外汇额度的库存情况;
  二级帐户:是分项外汇帐,主要核算年度分项外汇的情况;
  三级帐户:为地方和中央单位的帐户;
  四级帐户:为具体创汇和用汇单位的帐户。
  第七条 帐户的设置
  1.一、二级帐户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2.三、四级帐户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及其所属的分支局。
  第八条 帐户的开户
  一、一级帐户以国家名义开立;
  二、二级帐户的开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中央有关部门分项管理外汇计划分工,开立以下帐户:
  1.贸易外汇帐户
  该帐户以国家有关部门名义开立。在贸易收入户中设立有偿上缴外汇和无偿上缴外汇两个分户。
  2.非贸易外汇帐户
  该帐户以国家有关部门名义开立;
  地方的非贸易外汇户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开立;
  3.其他外汇帐户(待定)
  三、三、四级帐户的开户
  1.贸易外汇帐户的开户
  各分局给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开立有偿上缴外汇专户,无偿上缴外汇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开立,同时各分局给本地区各承包上缴任务的进出口公司开立出口收汇和待分配留成外汇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承担出口承包任务的各工(外)贸总公司开立出口收汇和待分配留成外汇额度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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