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规定以及本统计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如实反映情况;不漏报,虚报,瞒报和谎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三、严守国家机密,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不得丢失;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统计数字。
四、按照
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会议,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各部门领导要为统计人员行使本《制度》创造条件。
五、统计人员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对违反
统计法令、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六、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文化和金融业务知识,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
第四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营国家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改善统计、计算技术和设施,提高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时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在接替人员能够单独工作后,方可调离,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人员执行法令,行使权力。针对统计数字时间性强的特点,按规定给加班人员以补休或工资补贴。
第十三条 开展统计质量检查和统计竞赛评比活动,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统计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
统计法令,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