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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条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条款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8日发布)


  为了加强对人身保险条款的管理,使条款的制定能够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金融法规、法令,维护保户的利益,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保持条款的稳定性,使条款的制定权限、报批程序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制定、使用的人身保险条款,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条款的制定权
  (一)长期性(一年以上)人身保险条款由总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各地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在某些新领域开办长期险业务、总公司又未下发相应条款及办法的情况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条款,但要报总公司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或修改长期性人身保险条款。
  (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的基本条款由总公司制定,省级公司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基本条款的条件下制定相应的条款,但需报总公司备案。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修改短期险条款。
  (三)社会保险办法由总公司、省公司、地区级公司制定。省公司、地区级公司提出办法草案分别报上级公司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三、上报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长期性保险条款
  1.投保条件
  2.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3.保险起期
  4.保险期限
  5.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6.给付与申请手续
  7.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上报上列长期险基本内容的1、2、4、5、6项。
  (三)法定、统筹保险办法除上报长期险规定的七项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办法的实施范围、保障的项目和标准。
  以上为报批条款所必须具有基本内容。各地上报条款时还应根据条款需要增加必要的内容。
  四、上报条款的说明内容
  上报的条款须附有条款说明,计算说明和可行性调查报告。计算说明的内容为:
  (一)长期性保险条款说明
  1.三个预定率及有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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