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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四)信用证和非信用证结汇的业务全部统保,费率可按如下原则计算:对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其费率按DP的正常费率下降50%厘定,即现行内部费率表中L/C的费率。对以非信用证方式结汇的费率按DP、DA/OA的正常费率下降30%。
  信用证业务部分投保,按DP费率收费。
  (五)非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投保时,按基本费率增加20%承保。出口企业同时经营机电和非机电产品并全部投保时,不予加费。
  (六)为鼓励被保险人加强收汇风险管理,并在发生损失后努力追收欠款,在我公司按三年期进行业务决算时对赔付率低和追回欠款率高的被保险人,实行无赔款、少赔款的退费奖励办法,在三年内无赔款的,退还保费的10%,三年内赔付率低于30%的,退还保费5%。
  七、理赔追偿
  理赔工作是出口信用保险履行经济补偿职能和推动外贸出口的具体体现,处理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保险的信誉,所以在理赔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重合同,守信用,按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办理。
  理赔追偿的程序是:
  (一)索赔申请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照保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使用我公司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向我司提出索赔申请。我理赔人员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尽可能详细地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并按规定,提供各项有关的单证或票据。另外,我理赔人员还必须督促被保险人努力追回货款,减少损失,并经常保持与被保险人联系,了解损失的进展情况和做好记录,直至损失已确定或消除为止。
  (二)对接到买方破产或国家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通知或索赔申请时,不论数据大小,应立即报总公司,以便统一控制其他地方向该买方或国家的出口。
  (三)对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损失通知或索赔申请,应立即报总公司审批并降低该买方信用限额或暂停承保对该买方出口的业务。
  (四)凡有逾期两个月未收到货款的情况,各分公司应于每月底前列表通知总公司。如两个月后收回货款,在下月报表上自动取消。
  (五)对低于10万美元的赔案,由分公司审批,并将处理赔案的赔款计算书寄总公司一份影印件。
  (六)赔案处理后,一定要向被保险人取得权益转让书,因为根据信用险赔款的特点,真正最终坏帐的并不多,大多数赔款是垫付款,涉及追偿的赔案比较多,所以在付赔款的同时,不论有无追偿情况,都应要被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给我司。
  (七)对于向买方追偿,一般应以被保险人为主,我司配合,因为真正的当事人是被保险人,他们出面比较主动。如被保险人需出国追偿,应事先征得我司同意,否则对出国追偿所产生的费用我司不予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无力追偿或追偿无效,可由我司追偿。对追偿所产生的费用,不论是被保险人还是由我司出面所产生的,都应按保单的责任比率分摊,即我司是90%,被保险人是10%。追偿所得也按同样比例与被保险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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