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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7.对被保险人申请的信用限额,如果该买方近两年内有拖欠货款两个月以上的情况,可暂不批准其信用限额,按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办理或从严掌握;有拖欠但逾期不到两个月,按正常情况掌握。若逾期六个月以上仍未付款或已发生过坏帐,除了不批准信用限额外,还应在保单内批明,取消其被保险人自行掌握限额或不承保该买方的信用风险。
  8.信用限额在批准书生效后可循环使用,在批准书未撤销前,不论被保险人出口多少笔货物,我司都承保,但是,最高赔偿责任以批准书内同意的数额为准。
  (三)已生效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单和批准单,各分公司应随时将影印件一份寄总公司,以便集中控制信用风险。
  (四)客户资信卡是我司内部掌握的资料,应主动派人去出口公司的有关部门查询,抄录有关资料,或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内容填写。据了解,各外贸、工贸公司都有国外客商资料管理部门,请分公司的业务人员主动联系和查询。资信卡影印件要及时上报总公司。总公司计划建立全国统一的买方资信中心。
  五、赔偿比例
  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现均定为90%,被保险人自己承担10%。例如:某出口公司向ABC公司出口32万美元的货物,买方限额为30万。如果该公司遭受的损失为32万,我司赔偿该出口公司的金额应为30万×90%=27万美元。但是我司收取的保费,按出口额的100%计算收取,因为我司费率的订立,是考虑到了90%的责任,所以订得偏低。
  六、费率及调整比率
  (一)总公司制定的费率,目前主要是根据国家分类、结汇方式和信用期限而拟定的。现在拟定的费率表,作为全国短期信用险的内部掌握的基本费率,在与出口公司商谈业务时,可按此基本费率掌握,根据以下原则与对方商定后,制定正式费率表,附在保险单内。也就是说,对每一个出口公司,都有特定的费率表,作为计算该出口公司保费的依据。基本费率如需调整,由总公司通知各分公司。
  (二)根据被保险人内部管理、工作经验以及收汇情况的好坏,各分公司可在基本费率基础上上调50%或下调20%幅度,确定各被保险人的费率。如果认为调整幅度不够,可提出意见和理由,报总公司核定。
  对各被保险人的费率,各地应予承保后每12个月按业务成绩好坏调整一次。
  (三)对超过180天结汇的合同,如同意承保,可按放帐期每增加一个月,保费增加10%掌握。根据条款二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展延付款期限,在展延60天范围内可不予加费。但展延后加在一起的放帐期不得超过365天,如超过365天,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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