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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三)收费。收到被保险人月申报表后,应按费率表的费率档次,在五日内逐笔算出保险费数额。暂不承保的对第五类国家的出口,不计保费并在月申报表内的保费计算栏内填明。月申报表经签章后退被保险人,作为保费结算清单,同时发出保费通知单,要求被保险人交费。在公司内部交一份保费通知单和保费收据存根给财会部门,以便清帐。保费收取时间,原则上按保费通知单发出后十日内收取,如果超过此限,应督促被保险人尽早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以美元支付。如以其他可兑换货币投保时,应以货物出口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换算为美元,或以我司同被保险人商定之日期的外汇牌价换算美元,但需用批单注明。
  三、保单的适用范围和掌握原则
  (一)出口公司一旦决定投保信用险,必须将其以DP、DA、OA等非信用证方式在180天内结汇的出口业务全部投保,不能选择部分投保。
  (二)被保险人向其在海外的联号公司、子公司出口,均属适用范围,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不保,要对方讲明理由,经我公司认可后,在保单批明出口某地,某公司或某国某合同的业务除外。例如被保险人和香港华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他们要求将该合同的业务除外,在讲明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同意。此条承保原则由分公司自行掌握。但是被保险人与深圳或其他特区的企业的贸易,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三)信用证结算的出口贸易合同,应欢迎被保险人投保。为鼓励信用证项下全部投保,我司可在费率上给予统保降低费率的优惠优遇。如选择部分投保,按DP正常费率计收。信用证改托收,需事先取得我司同意,并在加收保费的基础上可以接受。
  远期信用证,如其开证行是中国银行接受的,则可在加收保险的基础上予以接受,但必须在批单内注明信用证的期限。
  (四)对超过180天结汇期的业务,如买方是老客户,并且以往付款正常,资信较好,在结汇期不超过360天的范围内,可在特别约定后加费承保,但需要在保单内批明。
  (五)转口贸易是否承保,应在被保险人签订保单前讲明,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在保单批注内写明承保,保险条款的第五条第三款已有规定。是否承保,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掌握。
  (六)非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可以承保按承保机电产品的原则办理,一旦决定投保,必须全部投保。费率上可适当高于机电产品出口,因为国家提供给我们的赔偿准备金,主要是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所以在费率上应该有所区别。
  (七)国家分类表上的第五类国家暂不保,应在保单内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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