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1990年1月11日发布)
根据国家领导批准的[(89)保发字第080号]文件精神和[(89)保发字第34号]文的通知,出口信用保险已按总公司的要求在部分地区试行。这项工作是国家为了支持出口,要求我公司开办的一项完全不同于其他保险的新业务。出口信用险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风险也较大,我们必须采取审慎、稳妥的方针,加强内部管理,才能达到既支持外贸出口,又保证我公司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目前总公司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只作为现阶段各地业务管理的依据,以后随着业务的开展,总公司将陆续补充新的内容。
一、展业工作
(一)出口信用保险是新开办的业务,国内各外贸、工贸公司希望得到收汇风险保障,但对此保险的具体内容及手续还不了解,为此,业务人员应主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除上门服务外,还可采取召开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座谈会,刊登广告和在报刊杂志写文章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展业人员应主动调查本地区的出口和收汇情况,了解各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险的要求和意见,确定展业的对象,逐个做好进一步的展业工作。各分公司每年要制定展业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在每年的12月份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书面汇报本年度的信用险业务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对展业对象应了解其创办历史,主要的出口商品及销售的主要国家,年计划出口额。了解买方资信管理情况,包括以往的收汇情况及坏帐记录,坏帐后采取何种办法处理等。同时应掌握出口企业的组织机构,领导人员,主要部门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对外签约经历,索要出口企业的年报。目的是为了积累被保险人的信息资料,建立专门档案,供确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时参考。
(四)展业前经办同志和主管负责人应研究好承保方案,包括向对方介绍保单和条款的主要内容,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对出口公司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凡属分公司可以处理的,由分公司解决,分公司不能解决的,报总公司。
(五)对每次的展业工作,要认真做好记录,写明解决什么问题和存在什么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地进一步开展工作。各分公司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二、承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