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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三、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的残废或死亡。
  四、因疾病所致的残废。
  五、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
  第七条 发生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的情事,保险人可按退保处理,给付退保金。发生第六条第五款的情事,可退还所交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
  第九条 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简易人身保险,不论多处或先后投保,但总保除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第十条 保险费应按月交付,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按季、半年、年交付,也可以预交多年保险费或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人对预交一年以上保险费的给予减收保险费的优待。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残废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超过保险金额50%的,从给付保险金之日的次月起,免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据实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误报年龄,应申请更正。在发生保险情事时,经查明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保险人按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如果投保时实际年龄已超过规定承保年龄限度,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其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人批注后生效。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六章 失效 复效 借款 退保

  第十五条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如果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可以申请复效。在经保险人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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