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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1987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期限投保,但选择的保险期限要以保险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保险单生效后保险期限不能变更。
  第四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并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身体残废,按“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从确定永久、完全残废之日起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的差额,超过180天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保险人负死亡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领取保险金后,如果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不扣险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对于下列情事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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