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各项可以做抵押
(1)能够转移所有权并能封存的流动资产;
(2)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及票据(国家规定不可做抵押的有价证券除外);
(3)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固定资产;
(4)其他可转让的权益。
2.下列各项不能做抵押
(1)人员;
(2)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山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及社会福利设施;
(3)所有权无法转让或有争议的财产以及财产所有权尚不由借款单位所属的财务;
(4)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诉讼的财产;
(5)已全部或部分抵押出去的财产;
(6)其他无法处理的财产或权益。
3.抵押合同的内容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全称、法定地址;
(2)抵押贷款的货币、金额、期限、利率;
(3)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所在地;
(4)抵押物保管方式与责任,意外损失的风险承担;
(5)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险期;
(6)违约责任及抵押物处理方式;
(7)特别约定事项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8)签约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授权人的签字;
(9)抵押合同应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费由抵押人承担。
(十)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信托公司不准对其发放贷款:
1.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经营性亏损短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借款人;
2.存在逾期贷款的借款人;
3.经济效益差、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
4.项目贷款期限过长见效慢;
5.未经批准或未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6.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7.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设备和物资;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9.资信不可靠,不善于合作的借款人;
10.对个体户不得发放贷款。
四、贷款项目的管理
贷款批准后,信托公司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的主要环节,各信托公司应对项目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和催收。贷款项目的管理大体分二个阶段即贷款执行期和贷款回收期。